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八、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一般情况下:全额计税
差额计税: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 | 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2010年政策已经发生变化——财税[2010]8号,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
(二)建筑业
一般情况下:全额计税
建筑劳务 |
计税依据的规定 |
分包工程(差额计税) |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 | 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装饰劳务 | 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
自建行为 | 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 |
自建房屋后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 (1)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2)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 |
建筑安装工程 |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设备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
(三)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营业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1)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2)以余额为营业额;(3)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
金融业务 |
计税依据 |
具体解释 |
贷款业务(全额计税) | 贷款利息收入 | 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
融资租赁业务(差额计税) | 以纳税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
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差额计税) |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了解股票、债券的特殊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 | 手续费全部收入 | 金融企业从事代收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