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七章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8月7日

  5.米取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6.阻止出境。

  (四)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1.税收优先权。

  2.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3.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4.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职责

  1.查账权;2.场地检查权;3.责成提供资料权;4.询问权;5.交通邮政检査权;6.存款账户检查权。

  (三)被检查人的义务

  第四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二)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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