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七章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8月7日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证照管理。

  2.非正常户处理。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式样

  (二)发票的种类、联次和内容

  (三)发票的印制

  (四)发票的领购

  (五)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六)发票的检查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方式;4.其他方式。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一、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査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3)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2.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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