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三)税率
1.税率的具体规定。
2.适用税率的确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 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 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四)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x 适用税率
(六)减免规定
(七)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
二、教育费附加
(一)征收范围
(二)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三)征收比率
(四)计算与缴纳
1.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x征收比率
2.费用缴纳。
(五)减免规定
第十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船舶吨税
(一)纳税人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人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二)税率
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的大小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分30日、90日和1年三种不同的税率,并实行复式税率,具体分为两类: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三)计税依据
吨税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x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 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