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3)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5)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作出不正确或误导性的宣传。
(6)代理再保险业务。
(7)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8)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9)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3.有关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制定统一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文本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有关保费及代理手续费的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应按照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规定,与保险公司按时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保费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4.其他方面的规定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签发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