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相关法律知识(11)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8月19日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3)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5)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作出不正确或误导性的宣传。
 
  (6)代理再保险业务。
 
  (7)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8)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9)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3.有关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制定统一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文本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有关保费及代理手续费的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应按照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规定,与保险公司按时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保费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4.其他方面的规定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签发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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