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相关法律知识(10)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8月19日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自200471日起施行。
 
  (一)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二)商业银行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准入标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类基金代销机构的准入标准。
 
  根据该办法规定,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该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三)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具体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作为独立的一章,明确了事前报备程序,详细地规定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必备内容与具体要求,明确要求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从而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人权益。在内容要求方面,该办法要求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预测收益率,不得夸大或片面宣传基金,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得登载单位或个人的推荐性文字等,使得基金公司在设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时有据可依。
 
  (四)基金销售行为规范
 
  1.关于建立健全基金销售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1)原则要求。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和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和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2)账户制度。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应当在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账户,并由该银行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档案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启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保存期不少于l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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