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相关法律知识(7)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22日
 
  外国银行代表处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代表的外国银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期限自外国银行分行设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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