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一、金融犯罪概述
1、金融犯罪,是在货币资金融通过程中,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2、金融犯罪的种类:
(1)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分为:①诈骗型金融犯罪②伪造型金融犯罪③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④规避型金融犯罪。
(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分为:①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②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③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多选判断】
(3)根据金融犯罪的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①针对银行的犯罪(外部犯罪)②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内部犯罪)
3、金融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货币、外汇、信贷、证券、票据、保险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公众”等),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客观特征),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表现形式),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危害货币管理罪
(1)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依照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4)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判断】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5)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真币进行加工,变真为部分真)
2、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罪
(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