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必须提高信息披露的相关性。
最后,必须保持合理频度。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包括两方面,一是内容的要求,二是质量的要求。各国的金融体系差异较大,因而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也存在较大差异,但信息披露质量方面的要求一般应遵循六条标准(《增强银行透明度》,巴塞尔委员会):
①银行应对各项业务和应并表机构的信息进行汇总和并表披露;
②披露的信息对使用者决策有用;
③要使使用者尽早获得有关数据;
④披露的信息要能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
⑤要保证银行自身历史数据的可比性,以及与其他机构数据的可比性,并符合会计准则和有关政策要求;
⑥披露的重要信息或重大事项要充分、完整。
国际上信息披露的良好实践(参见教材311-312页表8-6)
3.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管理
表8—7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财务会计报告 |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附表 |
风险管理状况 |
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以及其他风险状况 |
公司治理信息 |
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
年度重大事项 |
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
二、外部审计
(一)内容
巴塞尔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要求银行监管者可以视检查人员资源状况,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外部审计师对商业银行实施检查。
国际上,监管者与外部审计机构主要通过三方会谈的形式进行信息沟通。在我国,三方会谈制度已经开始广泛使用。
(二)外部审计与信息披露的关系
(1)外部审计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①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
②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
③表外业务信息披露不充分。
④信息披露监控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2)信息披露对外部审计的影响
透明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