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替代标准法
替代标准法是介于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之间的过渡方法。商业银行使用替代标准法应当能够证明使用该方法与使用标准法相比,能够降低操作风险重复计量的程度。
在具体计量中,除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总收入用前三年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与3.5%的乘积替代外,替代标准法的业务条线归类原则、对应系数和监管资本计算方法与标准法完全相同。
替代标准法下的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算公式分别为:
零售银行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3.5%×前三年零售银行业务条线
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l2%
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3.5%×前三年商业银行业务条线贷款
余额的算术平均数×15%
(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贷款余额中还应包括银行账户证券的账面价值)
在替代标准法中,商业银行对除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外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可以按照标准法计算,也可以用其他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之和与18%的乘积代替。
三、高级计量法
●定性标准:商业银行必须设置独立的操作风险管理岗位,负责设计和实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包括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控制政策和程序、操作风险计量方法、操作风险报告系统,以及操作风险控制/缓释策略。在采用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经济资本时,商业银行必须:
(1)将操作风险评估系统整合到日常风险管理流程;
(2)将评估结果作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测和控制流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在风险报告、管理报告、资本分配和风险分析中发挥重要作用;
(3)在全行范围内对主要业务条线分配操作风险资本,并采取激励手段鼓励改进操作风险管理;
(4)定期向业务管理层、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操作风险暴露和损失情况,并明确规定处理程序,针对管理报告中反映的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以正式文件形式制定内部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并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对违规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