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海关管理
知识点:
- 归类的依据
- 归类的修改
- 预归类
- 预归类受理和预归类决定
- 商品归类决定
归类的依据:针对本知识点提问?1.《进出口税则》;
2.《商品及品目注释》;
3.《本国子目注释》;
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5.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归类的修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海关经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
预归类: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
预归类受理和预归类决定:针对本知识点提问?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经直属海关审核认为属于《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属于没有明确规定的,直属海关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进出口相同货物,应该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撤销商品归类决定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