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产生: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
根据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我国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本国子目(三级子目和四级子目),形成了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然后分别编制出《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统计商品目录》)。
为了明确增设的本国子目的商品含义和范围,我国又制定了《本国子目注释》,作为归类时确定三级子目和四级子目的依据。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基本结构: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号列称为税则号列,为征税需要,每项税则号列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统计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号列称为商品编号,为统计需要,每项商品编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了第二十二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内分第九十八章、第九十九章。
《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6位数,而我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编码为8位数,其中第7位、第8位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子目”。
编码的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以0301.9210“鳗鱼苗”为例说明如下:

从以上可以看出:第5位编码代表一级子目,第6位编码代表二级子目,第7 位、第8位依此类推。需要指出的是,若第5~8位上出现数字“9”,则通常情况下代表未具体列名的商品,即在“9”的前面一般留有空序号以便用于修订时增添新商品。如上述编码0301.9210中第5位的“9”代表除观赏鱼以外的其他活鱼,其中1~9之间的空序号可以用于将来增添新的其他需要具体列名的活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