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免:针对本知识点提问? 关税减免又称为关税优惠,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合称。根据我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关税减免分为三大类,即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实际上,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都属于政策性减免税范围,两者并无明显的区别。
法定减免税,一般是指《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实施的减免税,大多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一致,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外,其他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无须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政策性减免税,是指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给予减免进出口税收的优惠政策,包括基于特定目的实行的临时减免税政策。
一般来说,政策性减免税进口货物有以下几个特点:纳税义务人必须在货物进出口前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政策性减免税货物放行后,在其监管年限内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核准并交纳关税,不得移作他用;可以在两个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单位之间转让并无须补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大部分进口减免税货物恢复征收进15增值税,只免征进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