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号26.01至26.17的矿砂在商业上用于提取:
(一)第七十一章所述的贵金属(即,银、金、铂、铱、锇、钯、铑或钌)。
(二)第十五类所述冶金工业的贱金属〔即,铁、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钴、铋、镉、钛、锆、锑、锰、铬、锗、钒、铍、镓、铪、铟、铌(钶)、铼、铊〕。
(三)税号28.05的水银。
(四)税号28.44的金属。
在某些情况下,矿砂用于提取锰铁或铬铁之类的合金。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含有一种以上矿物的矿砂及精矿,应根据归类总规则第三条(二)款或(三)款归入税号26.01至26.17中的相应税号。
税号26.01至26.17不包括:
(一)虽含上述金属,但属以下情况的矿砂:
1、其他税号已经列名的,例如,未焙烧黄铁矿(税号25.02)、天然冰晶石及天然锥冰晶石(税号25.27)。
2、所含金属无商业提炼价值的,例如,土色料、明矾石(税号25.30)、宝石或半宝石(第七十一章)。
(二)报验时为用于提炼镁的矿物,即白云石(税号25.18)、菱镁矿(税号25.19)及光卤石(税号31.04)。
(三)税号28.05所列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即,锂、钠、钾、铷、铯、钙、锶及钡)的矿物;含盐的上述矿物(税号25.01)、重晶石及毒重石(税号25.11)、菱锶矿、天青石、冰洲晶石及霰石(税号25.30)。
(四)从其脉石或杂矿石中分选出来的天然金属(例如,金属块或金属粒)及天然合金,它们归入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
(五)税号25.30的稀土金属矿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