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矿产品
第一节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注释:
一、除条文及注释四另有规定的以外,本节各税号只包括原产状态的矿产品,或只经过洗涤(包括用化学物质清除杂质而未改变产品结构的)、破碎、磨碎、研粉、淘洗、筛分以及用浮选、磁选和其他机械物理方法(不包括结晶法)精选过的货品,但不得经过焙烧、煅烧、混合或超过税目所列的加工范围。
本节产品可含有添加的抗尘剂,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二、本节不包括:
(一)升华硫磺、沉淀硫磺及胶态硫磺(税号28.02);
(二)土色料,按重量计三氧化二铁含量在70%及以上(税号28.21);
(三)第三十节的药品及其他产品;
(四)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三十三节);
(五)长方砌石、路缘石、扁平石(税号68.01)、镶嵌石或类似石料(税号68.02)及铺屋顶、饰墙面或防潮用的板岩(税号68.03);
(六)宝石或半宝石(税号71.02或71.03);
(七)每颗重量不低于2.5克的氯化钠或氧化镁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税号38.24);氯化钠或氧化镁制的光学元件(税号90.01);
(八)台球用粉块(税号95.04);
(九)书写或绘画用粉笔及裁缝划粉(税号96.09)。
三、既可归入税号25.17又可归入本节其他税号的产品,应归入税号25.17。
四、税号25.30主要包括:未膨胀的蛭石、珍珠岩及绿泥石;不论是否煅烧或混合的土色料;天然云母氧化铁;海泡石(不论是否磨光成块);琥珀;模制后未经进一步加工的片、条、杆或类似形状的粘聚海泡石及粘聚琥珀;黑玉;菱锶矿(不论是否煅烧),但不包括氧化锶;破碎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