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税号还包括:
1、稍经碘化、磷酸盐化等或作其他处理使其不潮的盐(例如,佐餐食盐)。
2、加有防止结块剂或自由流动剂的盐。
3、用任何方法改性的盐。
4、残留氯化钠,特别是化学加工(例如,电解)后剩余的或作为处理某些矿砂副产品的氯化钠。
本税号不包括:
(一)加调味料的盐,例如,芹盐(税号21.03)。
(二)装于安瓿的氯化钠溶液,包括海水,以及其他制成药品的氯化钠(第三十节)。
(三)每颗重量不低于2.5克的培养氯化钠晶体(光学元件除外)(税号38.24) 。
(四)氯化钠光学元件(税号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