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保税港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港区简介
1.含义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保税港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国际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国际中转;
(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6)商品展示;
(7)研发、加工、制造;
(8)港口作业;
(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3.管理
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保税港区享受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为:国外货物人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禁止事项
保税港区有以下禁止事项:
①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②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③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港区;
④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2)物流管理
海关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保税港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区内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监督、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报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备案。
有关储罐、装置、设备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通过管道进出保税港区的货物,应当配备计量检测装置和其他便于海关监管的设施、设备。
申请在保税港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区内企业所开展的维修业务仅限于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