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证券发行与承销习题: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_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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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
  22.若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300人的情况,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  )23.发行人应披露持有3%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
  24.发行人应披露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等。(  )
  25.如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应披露其名称及采购比例。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分别计算采购额。(  )
  26.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若无,无须说明。(  )
  27.发行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应简要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
  28.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
  29.发行人应披露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  )
  30.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对核心技术人员,还应披露其主要成果及获得的奖项。(  )
  31.发行人应披露近3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  )
  32.发行人运行不足3年的,应披露设立前利润表编制的会计主体及确定方法;存在剥离调整的,还应披露剥离调整的原则、方法和具体剥离情况。(  )
  33.发行人最近1年及1期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30%(含)的,应披露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利润表。(  )
  34.发行人应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扼要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股东权益的情况,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  )
  35.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应执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36.发行人应披露发行当年和未来两年的发展计划,包括提高竞争能力、市场和业务开拓、筹资等方面的计划。(  )
  37.发行人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应披露股利分配的上限为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与上市地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数字中较高者。(  )
  38.总资产规模为1亿元以上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决定应披露的交易金额,但应在申报时说明。(  )
  39.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
  40.担保采用保证方式的,发行人应披露担保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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