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考点精讲: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4月8日
  三、新股发行的申请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程序如下:
  1.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
  例7-3(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其发行对象( )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A.均属于公司全体股东
  B.为公司前5名股东
  C.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
  D.为原前50名股东
  【参考答案】 C
  【解析】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例7-4(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新股,不需要保荐人保荐。( )
  【参考答案】 ×
  【解析】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2.董事会作出决议;
  3.股东大会批准;
  4.编制和提交申请文件;
  5.重大事项的持续关注。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
  与IP0一样,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过程中,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贯穿始终。包括:提交发行申请文鲑前鲍尽职调查和持续尽职调查责任的履行。
  尽职调查的绝大部分工作集中于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前这一阶段。
  持续尽职调查包括:发审会前重大事项的调查;发审会后重大事项的调查;招股说明书刊登前一工作日的核查验证事项;上市前重大事项的调查以及持续督导。主板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五、新股发行的申请文件
  (一)申请文件编制和申报的基本原则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第10号准则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申报。
  申请文件是上市公司为发行新股向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例7—5(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 )内有效。
  A.最后签署之日起3个月
  B.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
  C.最后签署之日起12个月
  D.最后签署之日起2年
  【参考答案】 B
  【解析】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规定,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二)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
  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初次应提交厦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需要签名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目录
   申请文件目录规定须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首页 1 2 尾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