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后事项 
  公司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行的,公司应在发行股票前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的要求,补报相关文件,并对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作相应修改,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对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分别出具专业意见。   
五、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后、股票未发行前更换保荐人(主承销商)、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的,按下列原则和要求处理: 
  (一)更换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更换保荐人(主承销商)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更换后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应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对需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意见的文件,应重新核查并出具新的意见。发审会后更换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 
  例4—8(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发审会后更换保荐人的,无需重新上发审会。( ) 
  【参考答案】 ×
  【解析】 更换保荐机构的规定: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发审会后更换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原则上应重新发审会。 
  (二)更换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 
  更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更换后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重新履行核查义务。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后更换中介机构的,中国证监会视具体情况决定发行人是否需重新上发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