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证券从业发行承销讲义第五章2_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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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持续盈利的要求不存在以下情况(同主)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对持续盈利重大不利影响。
  (2)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要求(同主)
  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2)最近3年内受到证监会处罚或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4.其他条件(同主)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同主)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同主)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同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同主)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内核和承销商备案材料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及验收
  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08年12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上市前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监、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的培训→发行人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二)保荐机构的内核:规范保荐机构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保荐项目进入内核程序后,组织构建内核小组进行现场核查及材料审核。
  过程包括:建立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成立内核小组→作出是否推荐发行的决定→要求发行人整改不规范行为→建立保荐工作档案→受发行人委托,配合发行人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编制招股说明书→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遵循“防火墙”原则)→建立股票承销工作的协调机构→股票经证监会核准,组织发行人做好市场推介活动→发行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向证监会报送承销总结报告(推介、定价、申购、该股票二级市场的表现及发行组织工作等)→保荐人应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1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1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出具回访报告报送证监会、发行人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召开5个工作日前,将回访报告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三)承销商备案材料
  1.备案材料的要求
  (1)主承销商应当于中国证监会受理其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
  (2)承销商备案材料:承销说明书、承销商承销资格证书复印件、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
  (3)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收到承销商备案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可或否决。
  2.备案材料合规性审核要点
  (1)备案材料是否完备
  (2)承销说明书内容是否完备
  (3)是否按规定组织承销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证券法》之规定)
  (4)承销费用收取是否符合标准。(包销佣金为包销总金额的1.5%—3%;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金额的0.5%—1.5%)
  (5)承销团各成员包销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应详细披露。(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30%,最高不超过3亿元;同时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60%)
  (6)发行人与承销团各成员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是否详细披露(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的前5位股东及持有7%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发行人与承销团各成员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7)承销团的副主承销商数量符合规定。承销金额在3亿元以上、承销团成员在10家以上可设2-3家副主承销商
  (8)承销商备案材料涉及的所有条款是否一致
  (9)承销商备案材料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10)备案材料的有关内容发生变化时,主承销商应及时进行更改,并补报备案。
  3.承销说明书(了解)
  4.承销协议与承销团协议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在主板市场上市:申报→受理(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征求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预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审委审核→决定(6个月内发行股票)
  创业板上市公司:
  发行人董事会作出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包括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的授权等)。
  制作申请文件,向证监会申报(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对自主创新企业还要在意见中说明其能力)。
  证监会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初审后由创业板发审委审核,证监会对审核结果出具相关文件)。发行人自核准之日起得6个月内发行股票(未获核准的,可6个月后再次申请)
  (二)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
  (1)为保证三公开原则,证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证监会2006年5月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修订后区分为主板市场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审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发审委。主板和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即股票发行申请)。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审核,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2)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履行职责
  ①发审委的组成:
  ⅰ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主板25名,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名;创业板35名,其中证监会5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三个发审委不得兼任)
  ⅱ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ⅲ符合条件: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专业知识;无违法记录。
  证监会应予以解聘: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②发审委的职责
  ③回避的相关事项(发审委委员或其亲属(直系)担任发行人或保荐人的董监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发审委委员所在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发审委委员或其亲属担任董监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它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发行人等向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2.发审委会议
  ⅰ一般要求:记名投票方式、不得弃权,同意票或反对票均应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在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等材料上签名并提交工作底稿。备查。
  ⅱ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规定。
  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网站公布名单等。
  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5票为通过,未达5票为未通过
  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进行投票(如尚有需核实的影响判断的重大事项时),同意票数达5票,暂缓,否,按正常程序进行。即使暂缓,也只能暂缓一次。
  →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
  3.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
  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如果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以其他方式干扰的,可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不予核准。此时,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唆使、协助或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保荐人的保荐。
  【例6·多选题】关于发审委会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9名
  B.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7票为通过
  C.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D.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正确答案』CD
  四、会后事项
  包括补报相关文件,并对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作相应修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就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分别出具专业意见等。
  发审会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具体要求:
  (1)公司发行股票前,发行人应提供会后重大事项说明,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就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分别出具专业意见。
  (2)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标准。发行人如果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不再提交发审会审核。
  (3)拟发行公司最近1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年的净利润或盈利预测数,或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公司承诺的收益率,由发行监管部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4)封卷。公司在提供的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明确注明“封卷稿”字样及封卷稿提交时间,注明全体董事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签署意见的时间。
  (5)证监会在公开发行前两周左右通知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要求其按照15号文第四条要求,报送会后事项的有关材料
  (6)发行公司在发审会通过后有重大事项发生或者需要重新上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将暂缓安排发行,无重大事项发生的,办理最终封卷手续。
  (7)在证监会将核准文件交发行人的当日或发行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的前1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向发行监管部提交“承诺函”,承诺自提交会后事项材料日至提交承诺函日止(即最近两周左右时间内),无《会后事项监管通知》(15号文)所述重大事项发生。如有重大事项发生,应重新提交会后事项材料。
  (8)按时提交承诺函且无重大事项发生的,证监会安排发行;未能按时提交承诺函或有重大事项发生的,证监会暂缓安排发行
  (9)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提交有关说明后,经审阅无异议的,公司方能于第2日刊登补充公告。
  五、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后、股票为公开发行之前更换中介机构的要求:
  1.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重新履行申报手续+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更换后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发审会后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
  2.更换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
  更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要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保荐机构重新履行核查义务。证监会视具体情况决定发行人是否需要重新上发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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