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发起人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应独立完整,遵循人员、机构、资产按照业务划分以及债务、收入、成本、费用等因素与业务划分相配比的原则。
(1)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做到独立完整。①发起人或股东与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产权要明确界定和划清。②发起人或股东将经营业务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该经营业务所必须的商标应进入公司。③与主要产品生产或劳务提供相关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应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并办妥相关转让手续。④发行上市公司应有独立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原则上拟发行上市公司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保障有较长的期限和确定的取费方式。
(2)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做到独立。
①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拟发行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所任职的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
(3)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机构应做到独立。(了解)
(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做到财务独立。①拟发行上市公司应设立其自身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行财务决策;②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其自身的银行账户,不得与其股东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③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④拟发行上市公司应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⑤拟发行上市公司应独立对外签订合同;⑥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以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3.避免同业竞争的具体要求。对存在同业竞争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1)针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
(2)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4.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要求
(1)拟发行上市公司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存在数量较大的关联交易,应制订有针对性地减少关联交易的实施方案。
(2)判断和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除按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应坚持从严原则。关联方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控股股东及其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购销商品;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3)兼并或合并法人;4)出让与受让股权;5)提供或接受劳务;6)代理;7)租赁;8)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9)提供资金或资源;10)协议或非协议许可;11)担保;12)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13)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14)合作投资设立企业;15)合作开发项目;16)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3)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
(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
四、企业改组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一)拟订总体改组方案
拟改组企业应聘请具有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公司作为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财务顾问,并向该证券公司提供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及其财务顾问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出关于本次股份制改组及发行上市的总体方案。
(二)选聘中介机构
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聘请的中介机构除了财务顾问外,一般还包括:
1.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2.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3.律师事务所。
(三)开展改组工作,一般以财务顾问为牵头召集,成立专门的协调小组,召开工作会议,明确分工,讨论重组方案。
(四)发起人出资
(五)召开公司筹委会会议,发出召开创立大会通知
(六)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
(七)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