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2014年《发行与承销》重点讲义第五章第3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5日

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推荐核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新增)

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一)主体资格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二)独立性:7点,多选题

1.完整业务体系、独立经营能力

2.资产完整

3.人员独立

4.财务独立

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机构独立

6.业务独立

7.其他

(三)规范运行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财务与会计:第六点为重点内容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五) 募集资金运用

6.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内核、推荐和承销商备案材料

(一)保荐人的内核和推荐:16项。

2.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人应出具发行保荐书。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

6.保荐人应成立内核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内核小组的职责、人员构成、工作规则等进行适当调整,形成适应核准制要求的规范、有效的内核制度,并将内核小组的工作规则、成员名单和个人简历报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备案。保荐人内核小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

11.保荐人应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在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后,进入静默期,除已公开的信息外,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本次发行的任何信息。承销团成员的分析员作出的有关发行人的研究报告不得对外发出,直至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的募集文件公开后,方可进行相关的宣传和推介活动。

16.保荐人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1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1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

(二)承销商备案材料

1.备案材料的要求

主承销商应当于中国证监会受理其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经主承销商承销业务内核小组统一进行合规性审核。

承销商备案材料包括承销说明书、承销商承销资格证书复印件、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对证券经营机构担任某只股票发行的承销商提出否决意见。如提出否决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在收到承销商备案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函告主承销商,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

2.备案材料合规性审核要点(10项)

重要的是:

(3)《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

(4)包销佣金为包销总金额的1.5%~3%;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金额的0.5%~1.5%

(5)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30%,最高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同时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60%。

(6)关联方关系需要披露。

(7)承销金额在3亿元以上的,承销团在10家以上,可设2~3家副主承销商。

3.承销说明书(包括内容8项,教材P130页)。

(1)承销商和发行人名称;(2)承销方式;(3)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4)承销团各成员的承销份额;(5)承销期及起止日期;(6)承销费用及计算、支付方式;(7)承销团各成员的对外投资情况及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8)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4.承销协议与承销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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