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证券市场分析师的独立建议
答案:AB
四、辅导的程序和重新辅导
(一)辅导的程序(11项,P104,了解)
1.参与企业改制重组、前期考察工作。
2.辅导对象的参与和配合
3.辅导对象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签署辅导协议
5.辅导备案登记与审查
6.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提示:辅导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之内,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进行辅导备案登记。
派出机构应在10个工作之日内,对辅导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
7.整改建议:
(1)整改所达到的目标
(2)解决问题的措施
(3)解决问题的时间期限
(4)解决问题的责任人
8.辅导对象应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两种主要报纸上连续公告二次以上,公告信息中应当包括派出机构的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
9.辅导考试:至少1次书面考试,并且考试的内容与程序要进行公开的披露
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认为在协议期间未达到辅导目标的,可申请适当延长辅导时间。
10.提出辅导评估申请和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11.持续关注辅导对象。
(二)重新辅导
辅导工作结束后,辅导对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进行辅导:
1.辅导工作结束至保荐人推荐期间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2.辅导工作结束至保荐人推荐期间发生主营业务变更。
3.辅导工作结束至保荐人推荐期间发生1/3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4.辅导工作结束后3年内未有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应重新进行辅导的其他情形。
此外,辅导对象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未予核准的,除非中国证监会在不予核准通知书中另有其他要求,否则,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重新辅导。
辅导对象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予核准,应对存在的问题重新辅导。
五、辅导工作的监管
1.派出机构的监管主要采取登记备案监管。
2.档案管理期不少于5年
3.中国证监会将在收到发行上市申请后,对辅导工作是否合格进行事后判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认定辅导工作不合格:
第一,发行人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而未在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中指明的。
第二,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第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对辅导工作认定不合格的,可不受理辅导对象的申请;受理辅导对象的申请文件后发现辅导不合格的,可中止或终止审核。中国证监会将辅导工作情况作为考评保荐人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认定辅导工作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况对辅导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予以单处或并处通报批评、警告、暂停直至取消辅导业务资格、暂停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的处罚。
例题6:判断正误:辅导工作结束至保荐人推荐期间,如果辅导对象发生1/3 以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则应重新进行辅导。
答案:正确
例题7:判断正误:发行人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和风险隐患的总结报告中予以指明,中国证监会就可以直接认定辅导工作不合格。
答案: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