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本是假设证券公司的所有负债都同时到期,现有资产全部变现偿付所有负债后的金额。
(二)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各项业务净资本要求。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2)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①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②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③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④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3)自营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4)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指标规定。
(5)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标准。
(三)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①向其出具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说明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②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③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④责令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检查的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的报告。
(2)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以下措施:①停止批准新业务;②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③限制分配红利;④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3)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①限制业务活动;②责令暂停部分业务;③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力;⑤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力;⑥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4)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