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从业资格2014《证劵交易》重点讲义第二章第2节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6月26日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变化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

  2.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显变动及余额。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管理账户”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的二级明细记录账户。

  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的存管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的存管银行办理

  5.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作用

  从制度上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证券行业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重要考点)

  (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即经纪商应根据交易规则,按投资者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如果受托人没有根据委托合同限定的证券种类、数量、价格、期限执行,委托人可拒绝接受,并有权要求赔偿。在发出委托指令后、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来的委托指令。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

  (5)寻求司法保护权。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2.客户作为委托人,必须承担下列相应的义务: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

  (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发生违规的委托人账户透支的情况,委托人不仅有责任立即补足交易资金,而且须接受罚款的处罚。

  (5)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

  (6)接受交易结果。委托指令一旦发出,在有效期限内,主要受托人是按委托内容代理买卖的,委托人必须接受交易结果。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应尽快传达受托人;受托人接到通知后,变更委托的,按变更后的委托内容代理买卖;撤销委托的,应停止执行原委托。但是,如果在有效期限内,受托人已经按原委托指令内容买卖成交了,委托人就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办理交割清算。

  (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二)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1.在委托买卖证券的过程中,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2.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了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具体地说,证券经纪商应承担下列义务:

  (1)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向客户提供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指定的《风险揭示书》,提醒客户认真、详细地阅读。

  (2)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3)坚持了解客户原则。

  (4)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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