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成绩可用于申请香港证监会的牌照,有效期为3年。即考生在3年内须通过卷一+卷二/卷六/卷十六才可申请香港证监会的牌照(即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的负责人员/资产管理负责人员/保荐人*)。
所有资格考试的考卷(包括卷一、二、六及十六)没有通过考试的次序,考生可按自己的需要报考不同的考卷,即卷二、六及十六的考试可在未通过卷一的情况下直接报考。
*申请为保荐人(代表)除须通过相关考卷外,申请人还须维持作为香港证监会第6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人士。
有关申请香港证监会牌照的详情可浏览香港证监会网址(http://www.sfc.hk) .
五、背景资料:
关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CEPA下的资格相互认可的有关规定: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单一发牌制度有十种类别的受规管活动。每位持牌人或注册人士只需根据单一牌照或注册,便可从事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该十类受规管活动如下:
受规管活动类别 | 受规管活动 |
第一类 | 证券交易 |
第二类 | 期货合约交易 |
第三类 | 杠杆式外汇交易 |
第四类 | 就证券提供意见 |
第五类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第六类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第七类 |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第八类 |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第九类 | 提供资产管理 |
第十类 |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
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通过卷一考试后),应按照下列对照表(摘录自香港证监会网页www.sfc.hk)被视作已拥有与其当前执业资格相应的香港认可行业资格:
内地执业资格 |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交易专科考试) |
证券交易 (第一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分析专科考试) |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四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专科考试)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六类受规管活动) |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
期货合约交易 (第二类受规管活动) |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五类受规管活动) |
基金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专科考试) |
提供资产管理 (第九类受规管活动) |
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可参考以下表列,了解有关香港证监会受规管活动之代表及/或负责人员之发牌申请的香港监管架构的考试。
职位 | 受规管活动 | 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 |
负责人员 |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 |
卷一+卷二 |
负责人员 | 资产管理; | 卷一+卷六 |
代表 |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 |
卷一 |
代表 | 期货合约交易;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卷一 |
代表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卷一 |
代表 | 资产管理; | 卷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