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点三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发售机构。
命题点四 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 (1)基金募集信息的披露。首次募集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开放式基金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运作信息的披露。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命题点五 XBR1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一)简介
XBR1是目前应用于非结构化信息处理尤其是财务信息处理的最新标准和技术。
一次录入,多次使用。
(二)意义
在基金信息披露中应用XBR1,有利于促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透明化和电子化,提高信息编报、传送和使用的效率和质量。对于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及进行财务信息复核的托管银行,采用XBR1将有助于其梳理内部信息系统和相关业务流程,实现流程再造,促进业务效率和内部控制水平的全面提高;对于分析评价机构等基金信息服务中介,将可望以更低成本和以更便捷的方式获得高质量的公开信息;对于投资者,将更容易获得有用的信息,便于其进行投资决策;对于监管部门,借助于XBR1技术,可以进一步提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提升监管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三)概况
在我国,上市公司自2003年年底就开始尝试应用XBR1报送定期报告,基金自2008年也启动了信息披露的XBR1工作,至今已实现了净值公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部分临时公告的XBR1报送与展示。2011年10月,基金XBR1信息实现向所有基金评价机构的推送,进一步提升了基金电子化信息分析与使用的效率。
命题点六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
我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
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分为3类: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1标引规范(Taxonomy)》及相关XBR1模版。
(四)信息披露自律性规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