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监管
(一)监管的形式
政府对金融市场实施四种形式的监管:信息披露监管、金融活动监管、金融机构监管、对外国参与者监管。
(1)信息披露监管要求证券发行人对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提供有关证券的公开财务信息。信息披露的原因是,证券发行公司的管理者比拥有或考虑购买该公司证券的投资者掌握更多的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信息。这既有信息不对称问题,即投资者和管理者获取公司信息的渠道不同;也有代理问题,因为公司的管理者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可能会按自身利益行事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2)金融活动监管包括对证券交易者和金融市场交易的有关规定。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对内幕人士交易的监管。内幕人士指的是公司高管或其他在职人员,他们对公司前景的了解远多于一般投资者。对交易所的结构和运作方面的管理也属于金融活动监管。
(3)金融机构监管指的是政府对金融机构贷款、借款和融资等活动进行的限制和管理。政府实施金融机构监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金融机构在现代经济中具有特殊作用,金融机构若出现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扰乱经济秩序。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措施有:限制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管理其资产和负债的方式、遵守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金要求。
(4)对外国参与者监管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外国公司在国内市场上的作用及其对金融机构所有权的控制。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
在我国,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因此,主要承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货币市场监管职责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承担证券公司、股票和债券市场监管职能的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承担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监管职能的机构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有:
(1)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2)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3)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