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精讲10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10日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

  (1)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3.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出资期限

  (1)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解释】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规定的是( )。(2010年)

  A.甲公司注册资本拟为人民币300万元

  B.乙公司由一名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拟全部向特定对象募集

  C.丙公司的全部5名发起人均为外国人,其中3人长期定居北京

  D.丁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分期缴纳,拟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答案】C

  【解析】(1)选项A: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2)选项B: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3)选项C: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4)选项D: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不得分期出资。

  5.抽回股本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解释】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例题·多选题】李某花1.5万元购买了某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2000股,但该公司股票尚未上市,现李某欲退还已购股票。下列情况中,李某可以要求发起人退还股款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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