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精讲11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10日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职权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10条)。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①对上市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②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的有( )。

  A.对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B.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C.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D.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解释】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临时股东会

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1/3的董事提议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例题1·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2003年)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1/2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3),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选项C: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10%)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2007年)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答案】AC

  【解析】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选项A正确);(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选项D未达到1/3);(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选项C超过了10%);(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B单个监事不行)。

  3.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解释】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为4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议决事项为“4+1”项。

  【例题1·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应当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有( )。

  A.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B.上市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C.变更公司形式

  D.公司章程的修改

  【答案】ABCD

  【例题2·判断题】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股东通过。( )(2008年)

  【答案】×

  【解析】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而非人数)的2/3以上通过。

  6.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三)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如下:

  1.会议频率: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2.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立监事会。

  【例题1·单选题】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组成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3年)

  A.监事会成员必须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B.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

  C.未担任公司行政管理职务的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监事

  D.监事会成员任期为3年,不得连选连任

  【答案】B

  【解析】(1)选项A: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2)选项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3)选项D: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例题2·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权有( )。

  A.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B.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C.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答案】AB

  【解析】(1)选项A: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中包括“监事会提议”,(2)选项C: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3)选项D: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独立董事制度(2010年新增)

  (1)独立董事的基本任职条件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拟任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影响当事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是( )。

  A.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B.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C.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D.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答案】B

  【解析】(1)选项A: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由于甲妻半年前刚刚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因此甲夫妇二人均不得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2)选项B: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尽管乙曾经在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但1年前已经卸任,不影响其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3)选项C:正在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4)选项D: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

  【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例题·多选题】某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有11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与其甲股东签订重要采购合同的事项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其中董事李某是甲股东的公司董事长,董事张某、刘某因故未参加本次会议,表决时有3个董事不同意。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次会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董事会会议由于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因此可以举行

  B.该董事会会议决议经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C.该董事会会议决议未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无效

  D.该董事会会议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有效

  【答案】AC

  【解析】(1)董事李某应当回避,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为10人;(2)董事张某、刘某未参加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为8人,超过了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的半数;(3)8人参加表决,有3个董事不同意,赞成票为5票,未超过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的半数。

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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