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基础讲义(1.2经济法主体)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8月6日

第一章 总 论

  本章主要内容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法律行为;代理;仲裁和诉讼。
  本章是学习其他章的基础,特点是基本概念较多,应当注重掌握。有关法律关系一定要明白其前因后果,例如代理关系。有关构成条件和时间的规定要准确记忆,并能够与其他章节中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灵活运用。例如合同纠纷引起的仲裁或诉讼。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例题·多选题】为购买货物,甲公司的会计张某签发一张汇票交给乙公司的会计李某,该票据关系的主体有( )。
  A甲公司   B张某
  C乙公司   D李某
  『正确案』AC
  『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关系主体。在本题的票据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是甲公司与乙公司。
  1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管理或接受管理的社会组织、公民和其他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实体,都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相关考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例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

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

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其根据经济法律规定与企业订立承包;或分公司作为纳税人参加税收法律关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社会团体。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以“户”的名义,主要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民(个人)。例如,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主要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受制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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