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是指财政法定义务的违反者,即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的具体形态就可以包括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非企业单位、特定个人。
1.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财政机关包括:(1)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财政收入执收机关;(2)承担国家财政资金收支出纳任务的国库;(3)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执行机关;(4)依法获取、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其他国家机关。值得注意的是,在预算法中,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可能会成为预算违法行为的主体。
2.企业。基于税收义务和财政资金使用,企业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3.非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单位。
4.特定个人,包括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上述机关、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
(三)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了解)
财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财政法律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分为l4类。财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四)财政执法主体
财政执法主体的种类
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执法主体包括以下3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3)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五)财政执法权限和责任(了解)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