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六章强化学习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0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  (1)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外出经营,应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交,回机构所在地补)
  (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  (1)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进口货物  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纳税期限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或1个季度。以1个月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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