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六章强化学习三: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9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三、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一)一般规定

  1.一般销售货物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注意】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交营业税。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必须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2)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注意】修理有形动产,不是修理不动产;所以,针对动产而言,应当征收增值税,针对不动产而言,应当征收营业税。

  (3)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

  3.进口货物

  (二)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注意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售出时。

  【注意 2】既对销售额征增值税,又按手续费交营业税。

  【注意3】作为代销一方,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1】(4)——(8)都没有价格,所以需要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平均销售价格;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平均销售价格;③按组成计税价格。

  【注意2】(4)——(8)项视同销售行为,对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1)对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对内: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5)——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2.混合销售VS兼营

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的行为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区别在于销售货物和劳务是否同时发生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看主业:
(1)以经营货物为主,合并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合并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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