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三、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一)一般规定
1.一般销售货物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注意】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交营业税。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必须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2)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注意】修理有形动产,不是修理不动产;所以,针对动产而言,应当征收增值税,针对不动产而言,应当征收营业税。
(3)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
3.进口货物
(二)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注意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售出时。
【注意 2】既对销售额征增值税,又按手续费交营业税。
【注意3】作为代销一方,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1】(4)——(8)都没有价格,所以需要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平均销售价格;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平均销售价格;③按组成计税价格。
【注意2】(4)——(8)项视同销售行为,对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1)对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对内: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5)——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2.混合销售VS兼营
兼营非应税劳务 |
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的行为 |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
区别在于销售货物和劳务是否同时发生 |
混合销售行为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
看主业: (1)以经营货物为主,合并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合并交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