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1】混合销售的特殊情况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将混合销售行为作为兼营处理。
【注意2】混合销售合并金额的处理要求: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入计算增值税时,劳务部分是含税价,需要转化为不含税价。
(三)特殊项目
1.特殊应税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注意】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比如报社)
【注意】邮政部门发行报刊,不征收增值税。
(6)单独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注意】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征收营业税。
(7)缝纫业务;
(8)融资租赁业务;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
【注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9)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注意】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10)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注意】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