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四章强化学习十一:证券上市制度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6月22日

  【注意】只包括“减资”,不包括“增资”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四)信息的发布与监督

  1.签署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审核人: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保证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责任承担: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1)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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