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四章强化学习十五: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权益披露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6月22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五、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权益披露

  (一)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行权益披露的适用。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法人与法人的关系(1-6条)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法人与个人的关系(7-11条)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例:甲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亲属,乙公司是甲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甲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乙公司是甲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

  3.个人与个人的关系(10条部分)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例:甲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甲、乙是亲属)

  (二)权益披露的情形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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