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四章强化学习十五: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权益披露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6月22日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5%~20%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控制关系结构图 
20~30%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 

  【注意】免于聘请财务顾问的情形:

  (1)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2)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3)因继承取得股份;

  (4)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三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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