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四章强化学习十:证券上市制度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6月17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证券上市制度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

  证券上市是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的桥梁,连结证券一级市场和证券二级市场。

  【注意】上市的条件和发行的条件不同。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重点)

股票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最近3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债券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封闭式基金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上市的程序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不是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

  (四)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由证券交易所决定)(重点)

  1.暂停上市

   重大变化  违法  亏损  记载事项  资金用途 
股票  √(股本总额3 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  √  最近3连续亏损  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X 
债券  √  √  最近2连续亏损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未按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基金  √  √+违反上市规则  X  X  X 

  2.终止上市

   重大变化  违法  亏损  记载事项  解散、破产  合同届满、会议决定 
股票  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X  4年亏损  拒绝纠正  √  X 
债券  限期内未能消除  后果严重  3年亏损  限期内未能消除  √  X 
基金  不再具备条件  X  X  X  X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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