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四章强化学习六: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6月17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六、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主动要求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l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注意】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被动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多项选择题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文件有( )。

  A.公司营业执照

  B.公司章程

  C.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D.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报送的文件。以上四项均为应当报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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