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四章强化学习七:证券的发行程序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6月17日

  (三)证券发行的承销

  1.方式:

  (1)代销: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包销: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2.承销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注意】票面总值不是发行价

  3.期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禁止: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失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注意】包销不存在失败

  6.超额配售选择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7.备案: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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