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1)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
(3)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4)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缴付其他各项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链接】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关系
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1.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2.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总结】外资企业需要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营企业的设立;
(3)财产的转让、抵押;
(4)延长期限
(5)经营期限
(6)以人民币利润出资
(7)组织形式为其他责任形式
(8)解散(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