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一章强化学习七: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8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强化学习七、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央行的职责)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主要是依据民商法。

  【注意】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作出特殊的要求。(比如证券机构资格就有《证券法》的特殊要求)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1.资格取得的多源性或非单一性2.其他: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2)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市场准入方面,有些特殊的需要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总结】

主体  取得来源  特殊性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组织法  1.更强调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
2.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  民商法  不排除在市场准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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