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一章强化学习四:济法的渊源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8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强化学习四、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从形式意义上说,就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渊源  制定机关  效力  名称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低于宪法,高于其他
2.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XX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低于宪法、法律  XX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XX办法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XX省(市) 

  【出题形式】掌握制定机关、效力、名称,给出一个经济法,能分清属于哪个渊源。

  【例题·多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金融领域的成文法律有( )。

  A.《会计法》

  B.《商业银行法》

  C.《证券法》

  D.《保险法》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的渊源。《会计法》属于财税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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