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一章强化学习六: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8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强化学习六、经济法主体的分类(重点)

  1.分类: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1)重要的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2)重要的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注意】某些部门可能同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

  (3)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等,如企业、经营者、消费者等

  2.地位:经济强调主体的差异性,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注意】政府的职能部门并非都是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只有依法承担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部门,才能成为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