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消费税税目和税率
(一)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表6.11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 税目 | 
 子目  | 
 征收范围及规定  | 
 税率  | |
| 
 
 烟  | 
 卷烟  | 
 甲类卷烟  |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  | 
 56%加0.003元/支  | 
| 
 乙类卷烟  |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  | 
 36%加0.003元/支  | ||
| 
 卷烟(批发环节)  | 
 加征一道消费税  | 
 5%  | ||
| 
 雪茄烟  | 
 -  | 
 36%  | ||
| 
 烟丝  | 
 -  | 
 30%  | ||
| 
 
 
 
 酒及酒精  | 
 
 白酒  | 
 粮食白酒  | 
 -  | 
 
 20%加0.5元/500克  | 
| 
 薯类白酒  | 
 甜菜酿制的白酒,按此税目  | |||
| 
 黄酒  | 
 包括12度以上的土甜酒  | 
 240元/吨  | ||
| 
 
 啤酒  | 
 甲类啤酒  | 
 无醇啤酒、啤酒源、菠萝啤酒、果啤,按此税目  | 
 250元/吨  | |
| 
 乙类啤酒  | 
 220元/吨  | |||
| 
 
 其他酒  | 
 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葡萄酒,按此税目  | 
 
 10%  | ||
| 
 
 酒精  | 
 1.无水乙醇,按此税目  | 
 
 5%  | ||
| 
 
 化妆品  | 
 
 -  |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装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 
 
 30%  | |
|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环节)  | 
 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及其镶嵌首饰  | 
 
 5%  | |
| 
 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生产环节)  | 
 
 10%  | |||
| 
 鞭炮、焰火  | 
 -  |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 
 15%  | |
| 
 
 
 
 成品油  | 
 汽油  | 
 含铅汽油  | 
 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  | 
 1.4元/升  | 
| 
 无铅汽油  | 
 -  | 
 1.0元/升  | ||
| 
 柴油  | 
 -  | 
 0.80元/升  | ||
| 
 航空煤油  | 
 暂缓征收消费税  | 
 0.80元/升  | ||
| 
 
 石脑油  | 
 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  | 
 
 1.00元/升  | ||
| 
 溶剂油  | 
 各种溶剂油  | 
 1.00元/升  | ||
| 
 
 润滑油  | 
 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  | 
 
 1.00元/升  | ||
| 
 
 燃料油  | 
 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  | 
 
 0.80元/升  | ||
| 
 
 汽车轮胎  | 
 -  | 
 包括汽车、电车、摩托车的机动车的轮胎  | 
 
 3%  | |
| 
 摩托车  |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  |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  | 
 3%  | |
|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  | 
 10%  | |||
| 
 
 
 小汽车  | 
 乘用车(按气缸容量划分)  | 
 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 
 1%  | |
| 
 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的  | 
 3%  | |||
| 
 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5%  | |||
| 
 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9%  | |||
| 
 在2.5升以上至3.0升(吉)的  | 
 12%  | |||
| 
 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5%  | |||
| 
 在4.0升以上的  | 
 40%  | |||
| 
 中轻型商用客车  | 
 -  | 
 5%  | ||
| 
 高尔夫球及球具  |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 
 10%  | ||
| 
 高档手表  | 
 不含税销售价格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 
 20%  | ||
| 
 游艇  | 
 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 
 10%  | ||
| 
 木制一次性筷子  | 
 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  | 
 5%  | ||
| 
 实木地板  | 
 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实木装饰板和未经涂饰的素板  | 
 5%  | ||
(二)特殊规定
1.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2.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3.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4.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5.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