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收入一般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二)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1.对企业销售商品一般性收入确认收入实现的条件。
2.采取特殊销售方式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3.其他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三)提供劳务收入
1.对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的,在纳税期末应合理确认收入和计算成本费用。
2.企业应按合同或协议总价款,按照完工程度确认当期劳务收入,同时确认当期劳务成本。
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4.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
(2)宣传媒介的收费。
(3)软件费。
(4)服务费。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5)会员费。
(6)特许权费。
(7)劳务费。
(四)其他收入
1.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入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