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5月20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核定的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或者转让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造价专业人员资格,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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