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公正、审批登记等则是书面合同 的特殊形式。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求为原则的。
原因:1、合同的本质对合同形式不做要求;2、市场经济要求不做限制;3、国际公约要求不做限制。
1.2 要约和承诺
1.2.1 要约是希望和其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应当符合规定:
1、内容具体; 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约束;
1.2.2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
(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广告、商业广告(如果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招股说明书)
1.2.3 承诺: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特征:1、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只能向要约人作出;3、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4、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1.2.4 要约和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只有到达主义可以允许撤回,而投邮主义不可能撤回承诺)
1.3 合同的基本内容:何人、何物、何时、数量、质量、价款、违约、争议解决。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1.4 格式合同条款
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合同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一方的解释,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1.5 订约责任的种类
1.5.1 订立过错责任:当事人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在合同订立中有过错的,给对方造成损失,不论合同成立与否,均应赔偿。
包括: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5.2 订约保密责任
2 合同的效力
2.1 有效合同
2.1.1 应具备条件:
1、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法。
2.1.2 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2 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2.3 无效合同
违法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公共利益或有非法目的)
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2.4 可变更、撤销合同
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以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是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